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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级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信息发布者:zhouchangjiang
    2017-02-16 11:43:03    来源:铜府发〔2016〕26号   转载

     铜仁市市级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全市市级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以下简称市级农业园区)建设,根据《贵州省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建设标准》《贵州省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建设规划编制导则》《贵州省“十三五”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专项规划》以及省、市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农业园区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条 市政府成立市现代高效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农业园区领导小组),由市长担任组长,分管联系农业的四大班子领导担任副组长,市农委、发改委、扶贫办、林业局、水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旅发委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市农业园区建设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农业园区办)在市农委,由市农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农业园区管理机构,配备专人集中办公。
      第四条 市农业园区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农业园区建设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意见,统筹领导全市农业园区建设管理工作;
      (二)研究审定推进市级农业园区建设的政策意见;
      (三)负责审定市级农业园区建设总体规划;
      (四)负责协调落实市级农业园区建设资金;
      (五)加强市级农业园区建设管理和资金管理,协调解决市级农业园区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农业园区办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市农业园区领导小组关于农业园区建设的意见和决定,提出农业园区建设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农业园区建设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实施意见;
      (三)负责省级农业园区的审核推荐和市级农业园区培育认定;
      (四)负责监督管理市级农业园区专项资金使用;
      (五)负责农业园区建设指导、检查、考评;
      (六)负责农业园区信息汇总、宣传和工作交流;
      (七)负责市农业园区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六条 区(县、高新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是农业园区创建的责任主体,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要积极开展县级农业园区创建工作,实现县级农业园区乡(镇)全覆盖。凡申报市级农业园区的,应先取得县级农业园区资格;申报省级农业园区的,应具有市级农业园区资格。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七条 基本功能。市级农业园区要在建成适度规模生产基地和产品加工基地的基础上,兼备休闲旅游、科普体验、现代高效农业技术展示、农产品物流、新农村建设等拓展功能。
      第八条 规划编制。市级农业园区规划由区(县、高新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委托有规划编制资质的机构编制。规划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要与县域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利用、道路交通、水利发展、城镇建设、旅游开发等规划相衔接,符合“同步小康”建设目标要求,体现“四化同步”时代特征;基地建设、产品加工、市场营销、社会服务等体系统筹规划,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因地制宜地划分标准化种植、养殖及休闲观光等功能分区,合理布局产业和配套基础设施,分年度明确建设内容,科学计算投资及收益。市级休闲观光农业园区按铜仁市五星级以上景区标准规划。
      第九条 主导产业。市级农业园区主导产业与区域农业发展方向和结构布局相吻合,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产业配套,主导产业产值占园区总产值的70%以上。市级农业园区主导产业原则上不超过1个。
      第十条 建设规模。市级农业园区主要分五种类型,即种植类、养殖类、种养结合类、加工主导类和休闲农业类。
      (一)种植类农业园区。主导产业相对集中连片,核心区规模:粮油作物、茶叶、烟草、核桃2000亩以上,蔬菜、水果、油茶、花卉苗木1000亩以上;食用菌200万棒(袋)或10万平方米以上;中药材1000亩以上(珍稀类药材100亩以上)。
      (二)养殖类农业园区。规模标准化养殖比例占80%以上,其中:生猪产业园区年出栏1万头以上,年出栏1000头以上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1个以上;草地生态畜牧业类园区肉牛年出栏100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5000只以上,年出栏100头牛或1000只羊标准化规模养殖场1个以上;家禽类产业园区肉禽年出栏10万羽以上、蛋禽年存栏2万羽以上,肉禽出栏3万羽以上或蛋禽存栏1万羽以上的标准化规模养殖场1个以上。水产养殖类园区池塘养殖水域面积300亩以上,网箱等设施养殖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大鲵产业园区养殖规模在1万尾以上。
      (三)种养结合类农业园区。按照农牧结合、生态循环、达标排放的原则,生产规模与单一产业园区规模相当,其中种植、养殖规模均不低于单一产业园区规模的40%。
      (四)休闲观光园类农业园区。由农业生产精品园和美丽乡村旅游、度假景区构成,核心区总面积500亩以上,基本具备科技示范、科普教育、观光赏景、农事体验、休闲度假、特色餐饮等多种功能,日接待游客能力500人以上。
      (五)加工主导类农业园区。以蔬菜、精品果业、茶、中药材、特色食粮、生态畜牧或渔业等初深加工为主的园区,加工环节配套设施较齐全,冷藏、冷冻加工和农产品冷链物流功能基本具备,加工产值占园区总产值60%以上。
      第十一条 设施装备。建立健全覆盖农业园区的技术推广、疫病防控、质量监测、信息服务体系;高标准配套园区生产、销售及流通环节的设施、设备;园区内外道路畅通,水利设施满足园区生产、生活需要;通信、环保等公共服务设施齐全,保障有力。
      (一)蔬菜、烤烟园区应建有相应的农资贮藏库、集约化育苗中心、采后处理中心、检验检测室和档案室,并根据需要建设展示平台,水肥一体化(或喷滴灌)生产比例占50%以上,集中育苗比例占80%以上;田间生产操作道路路面硬化;育苗、耕作、移栽、灌溉、病虫防治、分级包装、保鲜贮运等装备配套;标准化大棚、避雨栽培等排列布局规范整齐。
      (二)果树园区喷滴灌、标准大棚、棚架、杀虫灯等生产设施先进,避雨栽培设施规范整齐;果品生产基地配套果品保鲜冷库、冷藏运输车等采后商品化处理和贮运设施设备。
      (三)茶叶及中药材园区耕作规范化,修剪、收获、中耕基本机械化,生产基地病虫害防治设施先进齐全,加工标准化、清洁化,加工设备先进。
      (四)花卉苗木园区合理配置温室、大棚、遮荫棚和喷滴灌设施等。
      (五)干果油茶园区基础设施完善,合理配置必要的林区主要干道和作业道,示范区主要干道宽2.5米以上,作业道不小于1米,实现主要道路硬化。科学配置自然引水和动力引水等设施,有管理用房等相应的辅助生产设施。
      (六)畜牧养殖业类园区养殖设施先进,主要生产环节采用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设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完备,沼气及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配套齐备并运转正常,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监测设施齐全。
      (七)水产养殖类园区管理设施具备“三室一库”,办公室、检测室、档案室设施设备完善,有仓库和单独配置的药械房,建成符合标准化生产要求的养殖塘、网箱等,进排水独立,生产所需渔业机械齐全、足量,养殖区配备足量的蓄水池、净化设施及废水处理系统。养殖废水排放达到国家有关要求。
      (八)休闲观光园区按照“农业园区化、园区景区化、农旅一体化”建设思路融合发展。市级农业园区要具备一个游客服务中心、一个生态停车场、一座标准公厕、一条旅游公路、一处休闲设施、一批引导标识、一处购物场所等。
      (九)加工主导型园区的加工、包装、贮藏、检测、物流、废物处理等功能分区合理,具有标准化厂房,各环节设施设备齐全,运转正常。
      第十二条 科技水平。市级农业园区全面实行标准化生产和质量管理制度,标准化技术应用率达到95%以上,其中:种植业类园区主导产品优良品种覆盖率达100%,主推技术措施覆盖率100%,质量安全关键技术到位率90%,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100%,新建茶园无性系良种率95%,食用菌原料资源得到高效循环利用,对林木资源的依赖程度逐年下降,畜禽粪、桑果枝条、稻草及其它农作物残料与菌糠二次利用的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花卉、苗木科技成果转化率达到70%;养殖业类园区普遍采用高效生态养殖模式,饲养品种统一,标准化生产比例达到100%;加工主导型园区标准化加工率90%,质量安全关键技术到位率90%。
      第十三条 组织化程度。农业园区要培育和引进一批示范带动能力较强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种养大户,“园区+企业+合作社+农户”利益共同体基本形成。农业园区规模经营程度较高,园区内耕地流转率25%以上,或主导产业专业化生产(统一投入品、统一标准、统一加工、统一品牌,统一销售)达80%以上,主导产业规模经营占总规模的60%以上;园区内龙头企业、合作社、专业种养大户实行产加销联动,实现订单生产60%以上。在确保主导产业生产功能的基础上,园区的加工、休闲、观光、文化、生态、科教等功能得以合理开发与利用。
      第十四条 产品质量安全。农业园区农业投入品实行登记建档制度,种子(苗、畜、禽)、农药、化肥、饲料、兽药等投入品符合农产品安全生产要求;主要农产品生产有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农产品安全质量全部达标,并建立农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主导产业基地和产品的无公害农产品或绿色、有机食品认证认定面积达到80%以上,积极申报原产地标识、地理标志和名牌农产品认定和评比,引导形成统一品牌。
      第十五条 商品化程度。农业园区主导产业、主导产品商品化率达到90%以上,有稳定的销售市场和销售利润。

    第四章 申报认定

      第十六条 市级农业园区申报认定按以下程序:
      (一)县级初评。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组织相关部门对基础配套设施较好、主导产业较突出、基地规模较大、示范带动较明显、经济社会效益较好,基本达到市级建设标准的县级农业园区进行遴选和初评,初评通过后由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向市农业园区办正式行文推荐申报。
      (二)申报材料。申报市级农业园区需提供《县级初评报告》《铜仁市市级农业园区创建申报书》《铜仁市市级农业园区建设申报统计表》。
      (三)园区认定。市农业园区办负责组织对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拟申报的市级农业园区进行评审,评审采取现场实地查看和资料审核的方式。评审通过后,提出市级农业园区认定名单,经市农业园区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认定文件。
      第十七条 已认定的市级农业园区必须编制年度实施方案报市农业园区办备案。

    第五章 建设资金

      第十八条 农业园区建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
      (二)市级财政安排的农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
      (三)市级有关部门安排的园区建设资金;
      (四)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财政配套和整合用于园区建设资金;
      (五)农业园区经营主体及农户自筹资金。
      第十九条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农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对市级以上农业园区建设进行支持。
      第二十条 对实施效果好的市级农业园区,从市级农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进行奖励,申请市级奖补资金的市级农业园区应向市农业园区办提交农业园区奖补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建设期限为一年),市农业园区办依据有关规定对各农业园区提交的奖补资金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定后,与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农业园区奖补资金项目计划批复。
      第二十一条 市级奖补资金全额拨付到区(县、高新区、开发区),实行先建后补,待项目实施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拨付。
      第二十二条 农业园区项目责任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项目资金管理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农业园区奖补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 建设期满后,市农业园区办及有关市直部门组织对市级奖补资金项目建设情况进行验收。验收程序为园区建设单位自验,区(县、高新区、开发区)农业园区办组织初验,合格后申请市园区办进行终验。验收内容主要包括建设任务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及审计情况、效益情况、档案资料管理情况等,验收方式采取听取汇报、现场察看、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对未通过市级奖补资金项目验收或建设运营过程中存在重大问题的,将收回奖补资金。
      第二十五条 利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建设的项目,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市级部门整合的农业园区建设资金和农业园区整合的其他建设项目资金,按照所属行业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归口管理。

    第六章 用地管理

      第二十七条 设施农用地管理,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用水利、道路等设施农用地管理,需在国土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登记,不再需要办理其他手续。
      第二十八条 规模化生态农业区的农业附属设施包括畜禽圈舍、温室、大棚、标准化生产用房等用地不能破坏耕作层。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尽量占用荒坡贫瘠土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第二十九条 严禁以发展农业园区为名圈占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和开发经营性建设用地。涉及新农村建设需要预留一定的建设用地空间,按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执行且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第七章 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农业园区内企业建设的产业基地,可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采取租赁、转包、入股、互换等形式流转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
      第三十一条 入驻农业园区的经营主体享受“三优先”政策,即优先享受国家强农惠农政策,优先享受市级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优先申报农业项目。
      第三十二条 市级农业园区建设专项资金,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对省级、市级农业园区的建设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资金扶持。市级奖补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农业园区设施农业建设、新型农业产业培育、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设,农业园区生态环境整治,种、养业良种体系建设,提升物质装备水平等。
      第三十三条 各区(县、高新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要统筹农业综合开发、交通、水利、林业、扶贫开发、财政支农、农业产业化等项目资金,集中安排用于农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
      第三十四条 相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农业园区经营主体申报龙头企业,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方面的扶持。
      第三十五条 金融部门要重点支持农业园区经营主体发展,放宽担保、抵押条件,降低贷款门槛,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符合扶贫贷款条件的经营主体积极发放扶贫贷款。
      第三十六条 农业园区企业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的,将给予一定补助。

    第八章 督查考核

      第三十七条 市级农业园区建设进度需进行督查考核,由市园区办负责。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并与市级奖补项目资金安排挂钩。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市级农业园区,不再安排新的市级项目资金,并取消其市级农业园区资格。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市级农业园区,优先安排市级项目资金,并优先申报省级农业园区。
      第三十八条 对在农业园区建设工作中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市政府每年进行通报表扬,并作为干部提拔使用、职称晋升晋级的主要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铜仁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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